国标背景:
GB7588—2003和GB 21240-2007(修改自EN81-1/2:1998),已实施多年,需要根据实施经验和我国电梯技术发展,重新评价电梯风险,增加和完善安全要求,以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
由于系统地修订GB7588—2003需要较长时间,为了使防止轿厢意外移动的保护、从轿内开启轿门和层门强度的电梯安全要求尽快得以实施,优先启动了GB 7588—2003第1号修改单制定及实施计划。
本修改单的实施将有利于提高我国电梯在上述三个方面的安全水平,减少由此而造成的电梯事故。
什么是“轿厢意外移动”(UCM)?
3.18 轿厢意外移动 unintended car movement
在开锁区域内且开门状态下,轿厢无指令离开层站的移动。
什么是“轿厢意外移动保护 ”(UCMP)?
9.11.1 在层门未被锁住且轿门未关闭的情况下,由于轿厢安全运行所依赖的驱动主机或驱动控制系统的任何单一元件失效引起轿厢离开层站的意外移动,电梯应具有防止该移动或使移动停止的装置。
哪些不属于“轿厢意外移动”定义及保护的范围:
悬挂绳、链条和曳引轮、滚筒、链轮的失效除外,曳引轮的失效包含曳引能
力的突然丧失。
什么电梯不需要“轿厢意外移动保护”----法规内容
9.11.1 不具有符合14.2.1.2的开门情况下的平层、再平层和预备操作的电梯,并且其制停部件是符合9.11.3和9.11.4的驱动主机制动器,不需要检测轿厢的意外移动。
9.11.3 …….在使用驱动主机制动器的情况下,自监测包括对机械装置正确提起(或释放)的验证和(或)对制动力的验证。对于采用对机械装置正确提起(或释放)验证和对制动力验证的,制动力自监测的周期不应大于15天;对于仅采用对机械装置正确提起(或释放)验证的,则在定期维护保养时应检测制动力;对于仅采用对制动力验证的,则制动力自监测周期不应大于24小时。
如果检测到失效,应关闭轿门和层门,并防止电梯的正常启动。
9.11.4 该装置的制停部件应作用在:
a)轿厢;或
b)对重;或
c)钢丝绳系统(悬挂绳或补偿绳);或
d)曳引轮;或
e)只有两个支撑的曳引轮轴上。
什么电梯不需要加装“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 ----解读
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电梯不需要“轿厢意外移动保护”功能:
1、没有提前开门、再平层功能;
2、驱动主机制动器直接作用在曳引轮或曳引轮轴上,且有自检测功能。
补充:什么电梯需要再平层功能:
1、电梯(客户)功能需要;或
2、电梯机械条件不满足以下国标要求时:
”12.12 轿厢的平层保持精度应为±20mm,如果装卸载时超出± 20mm,应校正到±10mm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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